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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政策
发布时间: 2014-04-30 16:53:18 浏览次数:次 字号:[
  

  缴费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单位承担7%,个人承担2%。初次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律设立准入期,准入期为一年。准入期内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资金,待缴费满一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个人医疗账户

  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比例为:1、在职职工45岁(含45岁以下的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3.1%划入;2、在职职工45岁以上至退休)的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3.3%划入;3、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3.5%划入。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及利息归个人所有,用于门诊就医购药。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集成。

  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及单位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统称为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费用及购药费用的支付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用于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后,由职工个人现金支付。

  急诊:

  参保人员在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内急诊费用(限三天内)和留观费用,出示内蒙社会保障卡,按规定标准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门诊

  自治区本级医疗照顾人员,一个年度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内的门诊费用,在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出示内蒙社会保障卡,超过300元以上的费用按95%报销。(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副厅级以上人员限额4000元,文革基残人员为4500元,副厅级以上文革基残人员为5500元)

  二.住院费用的支付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内首次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标准为:三甲医院600元,三乙医院500元,二甲及其他医院400元。住院期间发生属于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表

  

住院医疗费用 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三甲 三乙 其他 三甲 三乙 其他
起付线—3.5万元 85% 90% 95% 88% 93% 98%
3.5万元以上 95% 96% 97% 96% 97% 98%

  2、住院费用中甲类药、普通检查、普通治疗费用直接按比例支付;乙类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抢救、急救使用血液制品和蛋白类制品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0%剩余部分再按比例支付。三个目录外的费用全部自费。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由个人先自付20%进入统筹部分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

  4、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按不同等级医院床位费的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病房:三级医院每日40元,二级医院每日30元,一级医院每日20元;抢救室:三级医院每日100元,二级医院每日80元,一级医院每日60元;享受医疗照顾人员每日100元;省级干部每日200元,省级干部转往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床位费标准为每日300元。实际住院床位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高于规定支付标准的按规定支付。

  5、参保患者出院时,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公务员补贴支付的费用、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一律由医院结算,参保患者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6、参保人员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支出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7、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者从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本上依次降低20%,最低不得低于三甲医院400元,三乙医院350元,其他医院3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20.5万元,超出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8、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300元。

  9、参保人员在区外因公出差、探亲患突发疾病(不含国外、港、澳、台地区)和经批准转往北京、天津、上海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本地住院报销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对办理异地安置和在区内因公出差、探亲患突发疾病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按参保所在地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生育保险

  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1)产前、产后门诊检查费共计1000

    2)正常产支付3000元,难产支付5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

    3)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或进行节育手术的支付8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支付1200

    4)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最高支付不超过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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