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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医保政策
发布时间: 2024-08-07 02:38:59 浏览次数:次 字号:[
  

一、门诊统筹

(一)在职人员

    1.年度起付线:三级医院为500元/年;二级医院为300元/年;一级医疗机构为200元/年;定点药店为200元/年。起付线标准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500元。

    2.报销比例:三级医院为60%;二级医院为80%;一级医疗机构为80%;定点药店为60%。

    3.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年。

(二)退休人员

    1.年度起付线:三级医院为300元/年;二级医院为200元/年;一级医疗机构为50元/年;定点药店为50元/年。起付线标准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300元。

    2.报销比例:三级医院为65%;二级医院为85%;一级医疗机构为85%;定点药店为70%。

    3.最高支付限额:6000元/年;

(三)注意事项

    1.异地无需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住院期间不可使用门诊统筹待遇。

    3.如有公务员待遇的职工,需先使用公务员待遇。待公务员门诊补助支付限额使用完后方可使用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二、门诊特殊用药

(一)起付线

    300元/年。

(二)报销比例

    3.5万元(含)以下费用,报销比例为80%;3.5万元(含)以上,报销比例为90%。购买乙类药品,自付10%。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

(一)各病种报销限额及比例

    1.恶性肿瘤放化疗:限额30.5万元,报销比例90%。

    2.血液透析:限额30.5万元,报销比例96%。

    3.腹膜透析:限额30.5万元,报销比例96%。

    4.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限额30.5万元,报销比例95%。

    5.肺动脉高压:限额30.5万元,报销比例3.5万元以下80%,3.5万元以上90%。

    6.血友病:限额30.5万元,报销比例3.5万元以下80%,3.5万元以上90%。

    7.病毒性肺炎:限额30.5万元,报销比例3.5万元以下80%,3.5万元以上90%。

    8.重症精神病:限额30.5万元,报销比例90%。

    9.肝硬化失代偿期:限额8000元,报销比例3.5万元以下80%,3.5万元以上90%。

    10.帕金森病:限额8000元,报销比例3.5万元以下80%,3.5万元以上90%。

    11.系统性红斑狼疮:限额6000元,报销比例3.5万元以下80%,3.5万元以上90%。

(二)起付线

    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0元。

(三)注意事项

    1.患有两种以上病种的参保人员可以同时申报慢性病病种审批通过后,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2.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3.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可同时享受门诊特殊用药。

    4.购买乙类药品的,先行个人自付10%。

四、普通住院

(一)普通病房床位费

    三级医院每日40元;二级医院每日30元;一级医院每日20元。

(二)在职人员

    1.起付线:三级甲等、特等医院第一次为600元,第二次为480元,第三次为400元;三级乙等、丙等、无等级医院第一次为400元,第二次为320元;第三次为300元;二级甲等及以下医院第一次为300元,第二次为240元,第三次为200元。

    2.报销比例:三级甲等、特等医院起付线至3.5万元报销比例85%,3.5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95%;三级乙等、丙等、无等级医院起付线至3.5万元报销比例为90%,3.5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96%;二级甲等及以下医院起付线至3.5万元报销比例为95%,3.5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97%

(三)退休人员

    1.起付线:三级甲等、特等医院第一次为600元,第二次为480元,第三次为400元;三级乙等、丙等、无等级医院第一次为400元,第二次为320元;第三次为300元;二级甲等及以下医院第一次为300元,第二次为240元,第三次为200元。

    2.报销比例:三级甲等、特等医院起付线至3.5万元报销比例88%,3.5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96%;三级乙等、丙等、无等级医院起付线至3.5万元报销比例为93%,3.5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97%;二级甲等及以下医院起付线至3.5万元报销比例为98%,3.5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98%

(四)大额医疗保险

    住院报销比例为97%,办理跨省临时备案后,报销比例降低5%;急诊报销比例为70%。

(五)注意事项

    1.办理跨省临时就医备案后,统筹基金支付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5%。

    2.异地住院治疗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3.住院期间发生门诊、药费不予报销。

五、生育保险

(一)计生类

    1.节育:2023年7月1日后,2000元为上限(限额内据实支付)。

    2.绝育:2023年7月1日后,2500元为上限(限额内据实支付)。

二)生产类

    1.产前检查:2023年7月1日后,医保目录内据实支付。

    2.顺产:2023年7月1日后,医保目录内据实支付。

    3.剖宫产:2023年7月1日后,医保目录内据实支付。

    4.流产:2023年7月1日后,门诊2000元为上限(限额内据实支付);住院按医保目录内据实支付。

(三)生育津贴

    1.顺产:单胎为98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在98天的基础上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剖宫产:单胎为113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在113天的基础上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流产: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为42天生育津贴。

    4.男职工:10天生育津贴。

六、支付限额

(一)统筹基金

    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5万元。

(二)大额医疗基金

    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二次报销)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5万元以内,大额10万元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进入统筹的自付部分扣除不予报销的,起付线为统筹支付达到2.3万元;报销比例公务员为40%,非公务员为35%。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5万元以上,大额10万元以上的,不设置起付线,报销比例公务员为80%,非公务员为75%,报销上限12万元。

(三)待遇享受:参保职工发生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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