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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学科学院公立医院科研联合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5-23  浏览次数:次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实施临床科研提升行动,推进公立医院医学技术创新应用,按照《内蒙古医学科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特制定内蒙古医学科学院公立医院科研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基金是内蒙古医学科学院与有关公立医院联合开展科研的合作资金,属于内蒙古医学科学院科研基金中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联合基金面向全区所有公立医院及其在职科技人员,支持开展临床需求性基础研究、临床前沿技术开发与应用、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卫生健康政策与管理研究。

经费

第四条  联合基金经费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等自治区各公立医院投入为主,社会公益捐赠为补充

第五条  医院本着自愿合作的原则,根据本医院年度科研预算安排,向联合基金提出出资额度(以万元为单位,三级医院100万元为起点,二级医院10万元为起点,上不封顶)。

第六条  医科院收到资金后,列入公立医院联合基金专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谁出资谁使用。

第七条  内蒙古医科院与社会公益基金合作,每年向联合基金资助不低于100万、不高于500万的合作资金,用于合作开展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  项目

第八条  在医学科学院基金项目指南范围,联合基金支持科研项目分3类:合作开展的多中心研究项目、包含子课题研究项目以及独立开展的单一课题研究项目。

第九条  多中心研究项目,由牵头单位人员设计提出研究方案,多家医院按统一要求各自申请立项研究。

第十条  包含子课题研究项目,由大课题牵头单位人员设计提出总课题、子课题任务,多家医院按任务分工申请立项研究。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联合基金的申请、立项、使用,按照《内蒙古医学科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可行性研究审查环节,联合基金课题项目邀请出资方科研管理专家参加,共同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审定。

第十三条  联合基金课题立项后,由医科院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报备,按照条件,纳入相应的科研项目管理计划。

第十四条  立项项目课题实施单位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决算,加强日常管理,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属本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内蒙古医学科学院负责本办法解释及本办法的修订。

 

 

                     内蒙古医学科学院

202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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