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须知
第一条 特殊慢性病病种:
一、 恶性肿瘤需在门诊进行放疗、化疗的;
二、 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需在门诊进行透析治疗的;
三、 组织器官移植术后需在门诊使用免疫调节剂的;
四、 恶性肿瘤非放化疗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
五、 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
六、 系统性红斑狼疮需进行门诊药物治疗的;
七、 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尿毒症期)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
八、 帕金森氏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
九、 脑出血、脑血栓恢复期(肌力三级以下)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
十、 冠心病(安装起搏器、置放血管支架及搭桥术后)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
十一、 高血压病(III期)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
十二、 糖尿病并发症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
十三、 再生障碍性贫血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
十四、 骨髓增殖性疾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
十五、 乙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
十六、 精神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
十七、 类风湿性关节炎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
十八、 硬皮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
十九、 银屑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
二十、 结核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
第二条 凡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病种之一的均可申报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待遇,同时符合两种以上的参保人员只能申报一种(组织器官移植术后需使用免疫调节剂的除外),经专家审批的病种所需用药均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条 符合特殊慢性病标准的参保人员,由本单位医保专管员持患者病情诊断证明书原件(三级医院主治医师以上开据)到自治区医保局领取《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审批表》,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和治疗方案,并将患者近两年住院病历复印件、病理检查报告单、病情诊断证明书、《医疗保险证历》一并报自治区医保局。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一条的第一、二、三、十、二十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随时领取《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审批表》,并报送材料,自治区医保局每月进行一次审核认定工作,审批当月可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其余十五种疾病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一次审核认定工作,按照当年通知规定时间领取《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审批表》和报送材料,自治区医保局初审后,聘请专家进行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