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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政策
发布时间: 2014-04-30 16:48:38 浏览次数:次 字号:[
  

  初次和重新参保人员,设立6个月等待期,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办医保证历)住院待遇,等待期内不划拨个人账户资金。

  一.门诊统筹

  1.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门诊统筹定点药店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000元后,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在医院就诊必须出示社会保障卡,在三级定点医院门、急诊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按60%比例门诊直报,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

  以下人员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1) 首次参保或重新参保人员,在等待期内的;

  2) 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期间和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期间的;

  3)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的。

  二、住院医疗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首次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标准分别为:三级甲等医院1000元,三级乙等医院800元,二级医院500元,二级以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次住院住院起付标准降低30%,第三次及以后住院的不设起付线。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年度内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9万元。19万元以上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3.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照下表所列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

  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表

住院医疗费用 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三甲 三乙 其他 三甲 三乙 其他
起付线——20000 88% 90% 92% 89% 91% 93%
20001——50000 90% 92% 95% 91% 93% 95%
50001元以上 95% 96% 98% 96% 97% 98%

  2、住院费用中甲类药、普通检查、普通治疗费用直接按比例支付;乙类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0%,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抢救、急救使用血液制品和蛋白类制品的费用,个人先自付20%,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

  3、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实行限价管理。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使用的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其费用先由个人支付10%,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应当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4、参保人员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支出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生育保险

  参保职工自费入院生育,出院后把相关手续交单位专管员到呼市医保局按政策报销。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超限额不予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正常产支付2000元,难产支付3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支付300元,怀孕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或进行节育手术的支付5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支付1000元;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支付,最高不超过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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