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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学科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5-23  浏览次数:次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组建内蒙古医学科学院的批复》《内蒙古医学科学院章程》,设立内蒙古医学科学院科研基金,接受社会公益捐赠。

第二条  设立医科院科研基金的目的是:为各方面参与医学研究提供平台支撑、为大健康科研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履行医院的保障责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与内蒙古医学科学院一体管理。

第三条  内蒙古医学科学院(以下简称医科院)是本基金的管理单位。科研基金面向医科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科学工作者按规定程序申请。鼓励跨部门、跨单位的科技人员协作。

第四条  科研基金支持的项目,经同行评议,择优支持。重点支持自治区的机构及人员开展医学科学领域高水平研究项目,用于开展以下课题研究:

1.临床医学和医疗健康前瞻性、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特别是重大疑难疾病和慢性疾病防治研究;

2.疑难危重症诊疗、专科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技术研究,生物医药技术与医学工程技术研究;

3.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研究,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新产品、新方案和新策略研究;

4.医疗卫生政策和决策咨询研究;

5.医科院学咨委确定的其他研究。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医科院设立科研基金委员会。

第六条  医科院科研基金委员会由若干名学部委员组成,覆盖各学部。其人选由学部推荐提名,经医科院院长学术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委员任期两年,期满后其中半数可再连任。科研基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

第七条  科研基金委员会负责掌握科研基金的资助原则,制定专项科研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编制计划指南,审批申请项目等。

第八条  科研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医科院基金项目科,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财务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医科院财务工作,包括基金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金来源和使用

第九条  按照来源,科研基金包括政府财政预算经费;社会公益基金的捐赠资金;内蒙古医学科学院与医疗卫生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开展科研的合作资金;其他国内外个人和团体的捐赠。

第十条  按照用途,科研基金包括年度医学科学报告研究资金和专项资金。年度内蒙古医学科学报告研究资金,主要来于自治区财政预算,捐赠资金为补充。

专项资金分为临床需求性基础研究、临床前沿技术开发与应用、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卫生健康政策与管理等4资金专项资金主要来于合作资金、捐赠资金。

第十一条  科研基金实行项目管理、按年度使用。

按基金来源、用途的不同,依据科技财政政策、捐赠协议、合作协议的要求,由医科院分类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基金的预算、决算、使用、管理以及形成的固定资产的产权转移等事项。

第十二条  每一资助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只限于与该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支出。


第四章  科研项目申请

第十三条  医科院科研基金委员会按照《内蒙古医学科学报告》,每年提出科研基金计划指南,对科学研究方向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科研基金项目的申请,一般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申报)。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技项目管理政策,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作书中各方约定的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科研基金项目负责人即申请者,须是副教授 (或相当副教授) 以上的科技人员。其他申请者(如青年)由两名教授(或相当教授)的书面推荐。

申请者须按《内蒙古医学科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负责审查筛选申请项目,保证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对申请项目的科学意义、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研究条件及申请者的水平和素质进行审查,就保证该项目的研究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时间、条件等签署具体意见。


第五章  审程序

第十六条  专项科研基金支持的课题项目,根据4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进行评选,既审议科学意义,又估价实际效用,还审度研究实力

第十七条  申请书由科研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按照规定,初步筛选后,送达科研基金相应的学部委员。

第十八条  学部委员接到申请书后,组织同行评议。

第十九条  同行评议,分别邀请三、五位 (副高以上), 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作出学术评价,并提出评议报告书。同行评议的名单要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由科研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审定,判定是否资助,以及资助的总金额和分年度拨款数额。

第二十一条  科研基金委员会根据同行评议和可行性研究审查的结果,进行研究和综合平衡审批。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科研基金项目批准后,向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下达《立项通知书》,签署《基金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三条  科研基金委员会和各学部要定期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者,每半年应提出执行情况报告。如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果,发现新的苗头,或因各种原因需要对计划作重要变更等,均应提出专门报告。项目终了,提交研究成果和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  科研基金单独开户,单独立帐。接受资助者,对科研基金的使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对不按照批准的申请书办理,擅自挪用基金,违反财务制度者,予以严肃处理,或停止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医学科学院负责本办法解释及本办法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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