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关于开展2021年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08  浏览次数:次  字号:[
 

各处、科室: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围绕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兴蒙”行动,选拔表彰为自治区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1年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72号)精神,现就2021年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数量

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0名。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不超过5人,医院将在申报人员中择优推荐1至2人。

二、选拔范围

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区单位、农村牧区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为自治区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能人员、社会工作者、文化旅游人员、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等各类人才均可申报。

三、选拔条件

申报人员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坚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良好的专业精神、科学精神和工匠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在完成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研发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第一作者出版或发表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社会科学工作者;

(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并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者在医疗卫生、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做出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长期在农村牧区、工矿企业等基层一线工作,依靠科学技术在生产一线做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农村牧区实用人才;

(六)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为同行业公认,并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全区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的高技能人员;

(七)长期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八)长期从事社会工作,在社会服务管理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工作人员;

(九)长期从事文化旅游工作,在弘扬地区、民族文化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促进自治区旅游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对已获得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自治区“杰出人才奖”、“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深入生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的人员,近年来没有取得新的科研成果的,原则上不予推荐。

四、申报要求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申报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1份,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未通过人员退还本人。申报人还应另行填写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推荐申报人员一览表。

(三)申报要求。申报人将《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申报表》纸质版、电子版一并于2021年5月11日(周二)中午12点前交至人力资源管理处1703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五、选拔程序

(一)组织专家评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成立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委员会,开展评审选拔工作,评委会由各行业专家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通过评审提出候选人。

(二)组织审议确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将专家评审意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将拟表彰奖励人选提交自治区政府审定,由自治区政府研究确定表彰人选。

(三)进行公示表彰。在自治区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政府发文表彰。

六、表彰奖励

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由自治区政府颁发《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证书和奖金,每人奖励2万元人民币。

附件:1、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申报表.doc

2附件2、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推荐申报人员一览表.doc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人力资源管理处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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