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学科学院
内蒙古医学科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3-05-23  浏览次数:次  字号:[
 

 

内蒙古医学科学院章程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和主要职责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四章  科研管理

第五章  人员经费和资产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八章  附则

 

 

 

 

序  言

内蒙古医学科学院建设构想源于新冠疫情防控的实践需要。2022年5月初,作为自治区新冠疫情医疗救治专家组组长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开始总结新冠疫情防控经验及影响,思考自治区人民医院应该担当的新使命。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四个面向”的战略部署,借鉴广西医学科学院挂牌经验,5月16日,自治区人民医院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申请挂牌设立“内蒙古医学科学院”(以下简称:医科院),开启了创新建设医科院的工作。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以下简称“卫建委”)研究同意报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办”)后,编办专门组织调研,论证自治区人民医院挂牌医科院事项。鉴于副厅级单位挂牌的职权所限,决定在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设机构——科研处挂牌。编办会议第一次审议中,本着“一步支持到位”的考虑,建议将医科院设为独立法人机构。鉴于科研机构去行政化的改革方向,医院可派更高级职务人员担任院长。报请卫健委同意后,经编办会议研究,第二次审议后,7月29日批复单独设立内蒙古医学科学院,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所属单位。从自治区人民医院空编中,调剂86名事业编制用于医科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和卫健委申报设立医科院过程中,始终坚持务实、创新的原则,凸显了四个特点。一是高水平的科研机构。医科院是我区医学科学领域的高水平科研机构,立足我区重大疾病、慢性疾病防治,统筹区内临床医学与公共卫生科学研究资源开展工作。二是平台型的科研机构。医科院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发展和决策咨询服务的研究平台。特别强调促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三是大健康的科研机构。医科院开展临床医学和公共卫生的前瞻性、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提供疑难危重症诊疗、专科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技术支撑和政策咨询服务。四是医医一体(医科院-医院)的一体化机构。医科院历经医院挂牌、在医院内设机构挂牌、增设为医院所属机构三个阶段的探索,均是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为基础设立医科院。务实创新的原则和以上四个特点,在医科院的建立和今后的发展中应始终得以充分体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章程》,为保障医科院依法试运行,充分发挥高水平、平台型、大健康、医医一体化的科研机构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登记名称为内蒙古医学科学院,简称内蒙古医科院。

第三条  内蒙古医科院住所地、网址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一致。

第四条  内蒙古医科院的举办主体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  内蒙古医科院的管理部门是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第六条  内蒙古医科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范围以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为准。

第七条  内蒙古医科院是隶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

第八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党委领导下,内蒙古医科院的学术工作实行医科院院长负责制,行政和保障工作实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院长负责制。

 

第二章  宗旨和主要职责

第九条  内蒙古医科院宗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科技创新工作方针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人民生命健康为中心,以深化改革促进激发创新活力,以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疾病、慢性疾病的防治为重点,统筹开展临床医学与公共卫生科学研究、技术攻关、推广示范、成果转化和学术交流,提升医疗卫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为自治区医学进步、卫生决策提供科学支撑。

第十条  内蒙古医科院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医疗卫生体制各项改革部署,为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二)推进医疗、教学、科研联动和成果转化,构建新型医疗科技创新体系;

(三)组织全区相关领域专家,开展临床医学和公共卫生前瞻性、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特别是重大疑难疾病、对人民健康危害极大的慢性疾病防治研究、生物医药技术与医学工程技术研究;

(四)组织开展全区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医学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等工作;

(五)开展医学科学、生命科学等领域人才培养工作;

(六)完成自治区卫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内蒙古医科院内设行政管理、科学研究、辅助科研等科室(所),履行管理、科研、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十二条  内蒙古医科院总体目标: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为基础,以促进全区医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发展和决策咨询服务为己任,建设自治区高水平、大健康的医学科学研究平台。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一节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是医科院的具体承办和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党委领导医科院工作,负责医科院党建工作,在医科院建立基层党组织,为医科院建设、改革、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内蒙古医科院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院长直管。

第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科研处与医科院合署办公。科研处处长、副处长兼任医科院学术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统一管理和保障医科院的人、财、物,单独建档、建账、建制度。

 

第二节  内蒙古医学科学院院长

第十八条 内蒙古医科院院长主要负责医科院日常学术工作。

第十九条 内蒙古医科院院长由聘请的医学领域科学家担任。

按照“先高后低、先内后外先近后远”次序,遴选院士、长江学者、杰青、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二级专业技术人员等科学家,按届担任医科院院长,每届任期两年。区外科学家担任院长的,届期按协议执行。

区外院士担任院长时,可委派执行院长。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副院长。

第二十条 内蒙古医科院院长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在职人员担任的,按照规定不兼职取酬;退休人员担任的,按医院返聘人员政策或聘请协议执行。

其他担任医科院院长的,根据聘用协议支付一定的报酬。

 

第三节  内蒙古医学科学院学术咨询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医科院实行学术咨询委员会(简称:学咨委)制,负责为自治区医学科学研究、重大事件决策提出建议。学咨委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两年。

第二十二条

 (一) 内蒙古医科院学术工作实行学咨委主任委员负责制。医科院院长兼任学咨委主任。

(二) 在院士担任学咨委主任,但不能担任院长职务时,实行学咨委主任与院长分设,且学咨委主任不设届期。

第二十三条  学咨委下设临床医学(口腔)学部、基础医学与生物学部、药学/公共卫生/健康与环境/生物医学工程与信息学部群,按届设学部(学部群)主委、副主委、若干委员。

各学部(学部群)委员聘请全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相应领域的科研项目领衔人员担任,每个学部(学部群)设委员若干人。

各学部(学部群)常务副主委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相应领域的科研项目领衔人员担任,负责本学部(学部群)工作的组织。

第二十四条  学咨委委员由各学部(学部群)主委、副主委共同组成。

第二十五条   学术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提出本领域科学研究建议对研究方向、成果评价、重大项目等进行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提出医科院发展政策建议,负责相关规划咨询和技术论证;

(三)参加《年度内蒙古医学科学报告》审定;

(四)讨论制定区域性相关领域的标准、指南、共识等指导性文件;

(五)推荐优秀人才和创新成果,审议提名医科院院长人选;

(六)指导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节  学术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成立内蒙古医科院学术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委办),负责医科院学术咨询委员会具体工作。

内蒙古医科院学术工作,在学咨委主任(医科院院长)领导下,由学委办负责落实。学咨委主任与医科院院长分设时,学咨委主任负责重大学术工作,医科院院长负责日常工作,学咨委主任与医科院院长届期分开,根据工作需要,设副院长。

内蒙古医科院日常行政工作由学委办承办。

第二十七条 学委办设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科研处,与科研处合署办公。

学委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科研处)领导职数一正五副。医院科研处处长、副处长兼任学委办主任(法人代表)、副主任,医科院四名处级职数均以副处级配学委办四名副主任并兼任科研处副处长。

第五节  内蒙古医学科学院内设机构

第二十八条 内蒙古医科院内设九个机构。行政机构:办公室。科研辅助机构:信息科、基金项目科、成果转化科。科研平台机构:基础医学研究所、临床医学研究所、医药工程研究所、数字医疗研究所、公共政策转化医学研究所。

科研辅助机构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科研处职能相近的内设科室合署办公。

第二十九条 内蒙古医科院内设的行政机构、科研辅助机构负责人,实行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科研管理人员双聘制、竞聘制和兼职制。

内蒙古医科院内设的科研平台机构负责人(研究所所长、副所长)可聘请区内(含院内)相应科研项目领衔人员按届担任,实现平台价值。在医院遴选一人担任常务所长,负责建设平台。特殊情况,可确定临时负责人。

第三十条  内蒙古医科院内设的科研平台机构根据研究课题需要及医科院发展态势等情况,可设立专项实验室、研究室,实行PI制管理(PI: Principal Investigator,主要研究者或项目负责人),配套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机制。

 

第四章  科研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政策与卫生健康行业发展方向,内蒙古医科院编发五年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内蒙古医科院紧扣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疾病、慢性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和管理,联合开展科研项目。

(一)建立健全学咨委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全区医学科研进展、卫生健康政策等研究,形成《年度内蒙古医学科学报告》成果。

(二)建立健全联合攻关工作制度,快速组织新发传染病防治紧急性研究,开展各医学领域之间的合作性课题研究,攻关布病等我区重大疾病问题。

(三)建立加快成果转化的制度和机制,组织开展医学及交叉领域可转化成果(新药械、新技术、新方法、新方案)的遴选、引进、推广、转化评价。

第三十三条 制定相关科研培育与激励政策,助推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进步。

第三十四条 以多形式、多渠道鼓励开展成果推广与转化工作,坚持产学研用、融通一体的联动方式,探索与院外研发机构、企业的多种开放合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实施成果转化后收益的分配,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十五条  内蒙古医科院职工(含在医科院兼职的自治区人民医院职工)、学咨委委员科研平台机构负责人,以医科院独立申报立项的科研项目,执行医科院制定的科研计划及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职工(含在医科院兼职职工)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和医科院联合申报立项的科研项目,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科研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持有权归属医科院的知识产权,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院的有关规定,签订保密协议。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积极开展国内、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联合组织或参与的重大科技合作计划,按照协议约定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一并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

制定实施医学学术交流制度,制定医学科学、生命科学等研究生教育计划,规范开展学术活动和人才培养。

编发《内蒙古医学科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社会科学版及网络版),搭建学术交流载体。

 

第五章  人员经费和资产

第四十条  内蒙古医科院职工按照岗位职能和工作任务的不同,分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十一条  内蒙古医科院人事管理制度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人事管理制度保持一致。

第四十二条  内蒙古医科院需要新增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通过个人志向申报、测评竟职遴选,也可根据需要社会招聘编制人员。

新增人员纳入医科院编制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内蒙古医科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纵向和横向科研课题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鼓励科研人员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各类科研项目。

鼓励科研团队和科研人员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横向项目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横向项目结余经费由单位统筹管理使用。

鼓励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增加科研经费,吸引社会资金的注入,获得各领域学术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  设立《内蒙古医学科学院科研基金》,制定基金管理办法,接受社会公益捐助。

第四十五条  内蒙古医科院实行“归口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单位所有收支和资产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财务部门代管。

第四十六条  内蒙古医科院接受捐赠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物品或资金的使用需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四十七条 内蒙古医科院全部资产为国家所有,由自治区政府监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隐匿、违规处置国有资产。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四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负责对医科院(科研处)运行绩效及领导成员的考核评估。 

第四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对医科院运行绩效的主要考核内容为: 医科院年度工作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落实执行情况;重大科研成果的产出和转化情况;研究所及相关平台的建设发展情况;创新资源的聚集情况;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情况;对全区医疗卫生领域发展的支撑情况。

第五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对医科院运行绩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定期综合评估。运行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医科院确定下一步改革创新方向、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战略、获得专项支持经费额度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鼓励医科院积极探索实施有利于促进医学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新业务,探索实行有利于调动各方面人员积极性的奖励激励机制。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内蒙古医科院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需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科院名称、类别、宗旨、职能职责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该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内蒙古医科院的其他规章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五十四条  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自治区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试行两年后终止。2024年8月,执行重新修订的章程。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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